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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海關通關一體化改革的順利推進,切實加強海關對進出口貨物的管理,有效的實施安全準入和風險防控機制,中國海關總署公告2017 年第56 號(鏈接此處)調整了預報艙單的規定,此公告自2018 年6 月1 日起施行。
此次調整主要包括中國海關開啟艙單管理系統傳輸時限開關,即完整、準確的艙單數據必須在裝船(駛離/入境/過境中國大陸的船舶) 前24 小時通過電子數據發送給中國海關。
提單項下的所有貨物名稱應在艙單中清晰、完整地逐一申報。
艙單要求必須填寫收、發貨人及通知人(若為指示提單) 的詳細信息,例如中國境內企業提供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Unified Social Credit Identifier) 或組織機構代碼(Organization Code)及其聯系方式。境外企業提供企業代碼及其聯系方式,例如:英國注冊企業提供Company Number或VAT Number;美國注冊企業提供CIK (Central Index Key), EIN (Employer Identification Number)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