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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產地證書是用于證實商品原產地,也就是貨物生產或者制造地點的一類證明文件。對于進口國而言,它是確定進口貨物關稅待遇、進行貿易統計、實行數量限制以及控制從特定國家進口貨物的關鍵依據。
關于原產地證書的注意事項如下:
1. 申報時所上傳的原產地證書格式必須符合文件規定,應是正本彩色掃描件,證書內容要清晰,且務必上傳“ORIGINAL”件,不能上傳“COPY”件或者“TRIPLICATE”件。
2. 原產地證書的發證機關欄目和出口商欄目中,簽字和蓋章必須齊全且清晰。
3. 原產地證書上的出口商需與發票、合同保持一致。
4. 在證書日期方面:
- 證書簽發日期的規定:亞太貿易協定要求在出口時或者裝運后 3 個工作日內;中國 - 東盟自貿協定是在裝運前、裝運時,若因不可抗力原因,則在裝運后 3 天內;中國 - 秘魯自貿協定和中國 - 澳大利亞自貿協定是在出口前或者出口時;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RCEP)是在裝運前。
- 證書有效期:亞太貿易協定、中國 - 東盟自貿協定、中國 - 秘魯自貿協定、中國 - 澳大利亞自貿協定、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RCEP)的有效期均是自簽發之日起 1 年。
- 補發證書期限:中國 - 東盟自貿協定規定在 12 個月內可以補發;中國 - 澳大利亞自貿協定規定從貨物裝運起一年內可補發;亞太貿易協定不可補發。
5. 如果原產地證書沒有按照文件規定時間簽發,而發證機關補發證書時,應在證書上注明“ISSUED RETROACTIVELY”(補發)字樣。
6. 原產地證書上的船名、航次應與報關單申報內容一致。
7. 亞太貿易協定下的原產地證書 HS 編碼前 4 位應與報關單申報一致;《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ECFA)原產地證書 HS 編碼前 8 位應與報關單申報一致;其他優惠貿易協定原產地證書 HS 編碼前 6 位應與報關單申報一致。
8. 原產地證書上的數量應與報關單申報的數量、計量單位相符。例如在中國 - 東盟自貿協定原產地證書中,若列明數量為“Gross weight or net weight or other quantity”,發證機關出具產地證時如對數量未作特別聲明,則默認為產地證列明數量為毛重,此時產地證數量應與報關單毛重一致,若產地證數量小于毛重,那么超過產地證列明數量的部分不能享受協定稅率。
9. 企業在單一窗口錄入的“產地標”項目應與原產地證書的“Origin criterion”或“Origin Conferring Criterion”一致,申報時務必保證錄入正確。
10. 原產地證書發票號欄錄入的發票號及日期應與報關單隨附的發票號碼及日期一致。
11. 中國 - 東盟自貿協定證書第 13 欄涉及貨物在成員國間流轉、補發證書、三方貿易及展覽品這四種情況,存在這些情況時要注意正確勾選相關項目。
常見問題及解決辦法:
1. 產地證證書格式不符的無法享受協定稅率;若不是正本彩色掃描件或者證書內容不清晰,企業在確保原件符合要求的情況下,需通過單一窗口發送更改申請,上傳符合要求的產地證書并留存正本以備查驗。
2. 簽字、蓋章不全的企業可通過單一窗口發送更改申請并上傳符合要求的產地證書;簽字和蓋章不清晰的,企業在確保原件符合要求的情況下,需通過單一窗口發送更改申請上傳符合要求的產地證書并留存正本備查。
3. 船名、航次與報關單申報不一致時,需審核是否符合直接運輸原則,按照各個優惠貿易協定的要求,企業應提供全程運輸單證,對于涉及中轉的貨物,是否滿足直接運輸規則應依據總署 2015 年 57 號和 2016 年 52 號公告要求的相關單證來判定,如果是船公司原因導致船名、航次不符,則需隨附上傳情況說明。
4. 產地證發票號欄錄入的發票號及日期與報關單隨附的發票號碼及日期不一致,如果涉及三方貿易等情況導致不符,需上傳證明貿易關系的相關商業單證及情況說明。
5. 原產地證書出口商與發票、合同不一致時,需提供原廠商發票。
6. 報關單申報價格低于產地證 FOB 價格時,需提供證明價格真實有效的付匯稅單、往來的商業函電等材料,并隨附情況說明。
7. 原產地證書簽發日期不符合文件規定,未勾選或未注明補發字樣的,需聯系發證機關更改證書。